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98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80號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係大法官依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
)第1條第1項規定,組成憲法法庭之審查庭所為,違反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其所援用之憲訴法第
15條第2項第5款、第6款、第92條第1項等規定
,否決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司
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等規定,亦牴觸憲法,聲請暫時停
止援用憲訴法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
服;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或聲請不備憲訴
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條、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及第7款定有
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並未以聲請人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所
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為據,其聲請不備憲訴法第59條第
1項所定要件。即令認聲請人係不服系爭裁定而為本件聲請
,惟系爭裁定乃由憲法法庭之審查庭作成,依上開規定,聲
請人不得對之聲明不服。綜上,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
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倩儀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