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

債務人 郭勝忠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捌仟零參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8,030元【計算式:(13+1)×43×15-1,000=8,03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附件:

⒈提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當時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並具體說明債務人於前置協商後毀諾之原因與日期,並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⒊提出表明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民國112年2月14日至114年2月13日間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報告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⒋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號機車之估價單;如已報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自112年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

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⒎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⒏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