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203號
聲請人 許志溪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僅犯「違背職務失職罪」,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58號刑事判決(下
稱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之刑法第206條、第339條之4
、第360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致
聲請人無端介入刑事案件,已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500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亦
有重大瑕疵,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所陳
,應係就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情形、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及聲請判決之理由及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
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
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5款、第6款及第15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
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本庭
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惟本件聲請書中未見聲請人具體
載明系爭判決一及系爭規定之違憲情形、所涉憲法條文或憲
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等法定應記載事項,核屬未表明
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倩儀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