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210號
聲請人 楊立宇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906號
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
抗字第282號刑事裁定,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經憲法法
庭第一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90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
),以聲請人已逾越6個月不變期間為由而不受理,惟憲
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並無限制期限之問題,爰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核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
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