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交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甲○○
丙○○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 律師被告戊○○
丁○○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王炳梁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