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更(三)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三)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何邦超 律師
古瑞君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曾肇昌 律師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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