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東交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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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東交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當事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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