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小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小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東小字第一五九號原告甲○○被告乙○○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二萬元,約定同年六月二十五日返還,迄今尚未清償之事實,業有匯款執據影本二件附卷可稽,原告前述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起訴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及起訴狀送達之翌日即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B法官姜麗香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敘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俊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