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再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19號再審原告可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辛玉雲
蔡旭勝 林蒼生 郭亦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王秀勇 間塗銷抵押權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89號確定判決(含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63號確定判決)、105年5月13日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2號確定判決、105年7月29日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51號確定判決、105年10月24日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74號確定判決、106年1月3日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9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系爭土地,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2471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4分之24=00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775元(參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89號卷第18頁),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伍日起如期補繳,如逾期則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再審之訴不合法之規定,裁定駁回。又可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再審原告未載明清楚外,再審書狀亦未據簽章,亦應就此補正說明。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黃玉清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