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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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64號抗告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黃育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所為105年度易字第1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一O五年度易字第一六四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0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5年10月20日105年度易字第164號刑事判決正本,係於105年10月31日送達檢察官,其上訴期間屆滿日應為105年11月10日,是檢察官於105年11月10日具狀上訴,其上訴即屬合法。又因本件同一被告,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埔簡字第148號簡易判決處刑,該判決本正於105年10月24日送達檢察官,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前將該案刑事判決之送達證書誤為本件者,致誤認檢察官係於105年10月24日即收受上開刑事判決正本,而認其上訴逾期,以106年1月20日105年度易字第164號裁定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即有未合。抗告人提起抗告指摘前開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自為撤銷本院106年1月20日105年度易字第164號所為駁回抗告人上訴之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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