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5號原告 丁上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陳素貞 、 林樹吉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155元。
二、被告林樹吉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