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九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十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