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9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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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九六四號
受處分人 黃雲雪 女二即證人右列受處分人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雲雪科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證人黃雲雪,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其需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到庭應訊,該調查傳票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一分經其同居人即其婆婆 莊寶蓮 收受送達,有送達回證一紙附卷可稽,受處分人仍未遵期到庭,揆諸前揭規定,受處分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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