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八七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點四十分重為調查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卓立婷法官洪珮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光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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