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二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王禮賢 被告曾昭明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孫啟強法官吳俊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