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一○號
上訴人甲○○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 劉王寶蘭 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甲○○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參仟伍佰參拾捌元,折合銀元壹拾參萬肆仟伍佰壹拾貳點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貳拾點玖元,折合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參元;上訴人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貳佰壹拾玖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伍仟零柒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陸拾肆點壹伍元,折合新臺幣陸仟壹佰玖拾參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