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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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豐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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