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7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鼎承 (原名 邱百鴻

被上訴人

即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4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不利部分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641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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