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小字第87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曾薇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訴訟,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