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小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小字第87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陳國賢

林良一

被告 曾薇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訴訟,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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