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小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小字第36號

原告 杜彩盈

被告 林吳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以111年度補字第4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查詢結果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可按,且原告亦自陳其不打算繳納本件裁判費,有本院電話紀錄表附卷,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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