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269號

原告 沈欣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全亦同),致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定有明文。又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亦有明文。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查本件經本院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調取設立人基本資料,是原告應依上開法條規定,到院聲請閱卷(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並提出書狀補正本件之被告當事人資料及其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份數。如原告未具狀補正被告當事人資料,則原告起訴即未合法定程式,將逕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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