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訴字第8號

上訴人即

被告暨反訴

原告昇鴻構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05,928元(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345,00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1,360,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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