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683號
原告 謝東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阿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被告姓名、住居所或事務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民事起訴狀內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或事務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