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董雪華
相 對 人  葉生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按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
行。惟債務人上開法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以有執行異議之
訴等之提起為其前提要件,有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132
號判決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謂:本院100年度民執秋字第31430號強制執行
事件,已提起100年度中簡字第2061號、3941號異議之訴,
,故上述強制執行事件如不停止執行,恐日後有甚難回復原
狀之損害,為此請准予裁定供擔保後停止執行,以維權益等
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以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業經債務人向本院提起異
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聲請人自承本院
100年度民執秋字第3143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係王杰
鋒(即原告之子),而非聲請人,且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
,提起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061號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屬實,自非首揭規定所
定異議之訴。又聲請意旨雖尚記載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39
41號(易股),然本股並無該案號資料,本院迄至民國100
年8月19日止亦無該案號訴訟,有案件查詢資料在卷可憑,
是聲請人並未證明對相對人有何提起異議之訴之依據(起訴
日期、案號各為何?須有法院收件章或起訴案號),核與首
開得停止強制執行之規定尚有未合,故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
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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