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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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81號
原   告  邱柏雄
被   告  徐錦銘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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