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十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以九一法矯字第○九一○○四五五一四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一○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弘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