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雅芳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雅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752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扣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限制。
三、經查,被告洪雅芳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7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商品乙情,有侵害仿冒品鑑價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可佐,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意旨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惟其聲請既有理由,已如前述,本院自得援引適當規定宣告沒收,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當易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1│仿冒HELLOKITTY商標鉛筆72支│├──┼────────────────────────┤│2│仿冒HELLOKITTY商標隱形眼鏡盒4個│├──┼────────────────────────┤│3│仿冒HELLOKITTY商標皮夾1個│├──┼────────────────────────┤│4│仿冒HELLOKITTY商標零錢包1個│├──┼────────────────────────┤│5│仿冒MYMELODY商標手提袋1個│├──┼────────────────────────┤│6│仿冒MYMELODY商標錢包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