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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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邱伯舟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經原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林春鈴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