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全聲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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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全聲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全聲字第三九五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三日所為之八十八年全宙字第一○九八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鈞院對聲請人於八十八年四月三日以八十八年度全宙字第一○九八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惟本件假扣押裁定核發後,相對人遲未起訴,經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限期起訴,並經鈞院於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二號裁定命相對人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惟相對人仍未於該裁定所示期間內起訴,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提出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二號假扣押裁定、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桃院華民執全宙字第八六四號執行命令各一份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閱無訛,且相對人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收受前開限期起訴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經本院查閱電腦資料屬實,並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板院通民科字第二五六二號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經核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X~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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