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設定地上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更字第1號原告 林丘谷
林良弦 林丘士 吳曉杰 鄭毓華 林永丘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良謨 原告 林永裕 被告 廖金源
鄭邱月娥 吳文男 吳簡阿杏詹 楊秀霞 吳水 徐定源 黃貴蓮 辜震南 馬文穎 邱顯棣 趙淑娟 許文達 徐石福 翁麗涓 陳中釗 簡麗卿 詹志忠 吳正源 黃錦燕 陳卉宥 (原名: 陳芷薇彭筱芸 黃仕丞 馬千棻 辜中磊 馬千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設定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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