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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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65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告 蕭耀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兩造既明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者,亦應認為無管轄權,此觀該法條之規定即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其與被告、訴外人 陳煌 簽訂之借據、約定書條款,而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出本件訴訟,惟前開約定書第23條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契約當事人已明示就其間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