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林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增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為新臺幣(下同)1,999萬9,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