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附民原告 何正品
劉傳毅 吳俊贊 郭宸瑋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被告 羅天屹
蒲天理 李尚霖 陳信宇 李筱薇 成雲暉
號 周俊良 羅仲洋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17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天屹等8人被訴詐欺取財之犯行部分,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前揭說明,就此部分,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陳盈吉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