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逸如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逸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高逸如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81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3月2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嗣於100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479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年11月20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