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簽發之本票十一紙,內載金額共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十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許嘉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