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21號債權人苗栗縣通苑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曾世宏 債務人 羅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壹仟肆佰參拾捌元,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其中捌萬伍仟肆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分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分則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付違約金。
㈡其中貳萬零參拾柒元,自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分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分則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付違約金。
㈢其中壹拾肆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分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分則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付違約金。
㈣其中壹萬肆仟貳佰參拾玖元,自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分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分則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付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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