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六五號
上訴人己○○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陳炳彰 律師 吳麗珠 律師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 律師
林鴻駿 律師 鄭淑貞 律師上訴人乙○○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 律師
楊靖儀 侯勝昌 上訴人庚○○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周武旺 上訴人丁○○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鄧國璽 上訴人戊○○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蔡勝一 律師上訴人丙○○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宋國城 右上訴人等因貪污等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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