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九五號
原告丙○○
甲○○庚○○丁○○戊○○己○○辛○○被告乙○○原名曾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三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林欣蓉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