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三五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男二十六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駕裁22─AXX○1983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處新臺幣(下同)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晚間七時許,駕駛車號0000000自用小貨車沿臺北市○○街由東向西方向行駛,在臺北市○○街○○○號前,因跨越行車分向線行駛而駛入對向車道,致撞及沿南向西左轉行駛之DVA─二九九號輕機車之事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回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受理交通違規事件調查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分析研判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交通事故談話(異議人及機車騎士)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在卷可憑。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於事發當時沿洲子街東向西行駛時,突然一輛機車沿南向西左轉至伊之車道內並無慢行,因事發突然且距離相當靠近所以伊車向右閃躲,仍與該機車發生擦撞,由於右方有輛機車停靠,故擦撞後伊車立刻向左閃避,伊車於停駛後車尾向對向車道,但伊車並未駛入對向車道造成本件擦撞云云。惟查,參諸卷附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受撞及之前開機車右側車身後側撞裂、異議人之前開小貨車左前車頭保險桿撞凹、受撞及之前開機車之倒地刮地痕起始於洲子街西向東方向(而異議人之前開小貨車原本係由東向西方向行駛),顯然異議人駕駛前開小貨車確實在對向車道以小貨車左前車頭保險桿撞及前開機車之右後側而肇事,是異議人前開所辯,與事實不符,諉無足採。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異議人九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敏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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