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8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2月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2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