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4號上訴人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華營造有限公司間就本院97年度建字第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2,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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