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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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8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03,73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5,6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5,149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其中並應詳述本件起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所引用之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