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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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繼字第1390號聲明人 林金商
林松茂 林建國 林森男 陳林凉江 林哈 林芳妏 林鈺翔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耿弘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三(二)中關於「被繼承人 黃建作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 林森光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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