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2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執行,有受刑人之戶籍資料、送達證書、拘票及警員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附卷可參,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