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合夥決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合夥決算,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78,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7,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請詳述本件起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所引用之證據)1件,並將繕本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