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7年度營毒偵字第367號、98年度聲沒字第147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壹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叁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而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營毒偵字第367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淨重0.14公克、空包裝重0.30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白色粉末1小包(淨重0.14公克,空包裝重0.30公克),先以聯勤204廠製造之煙毒品檢驗A包試劑檢驗結果呈嗎啡、海洛因反應,復囑託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確呈海洛因成分,此有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參,足徵該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核與案卷所附證據資料相符,所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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