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77號原告 蘇煤貴 訴訟代理人 何威儀 律師被告 許葉玉蓮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