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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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告林陳發
林陳和上列原告與被告鶯達企業有限公司、林陳村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