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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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移轉股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29號原告 林澤顯
黃惠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 律師
謝淑芳 律師 劉彥玲 律師被告 林澤文
林芝嬅林秀綺 林澤宗 陳秀華 林秀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零伍拾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仟壹佰玖拾萬柒仟元〔計算式:64,568,870元(102年度資產總額)÷28,000(業已發行股份總數)=2,3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2,306(元)×9,500(原告主張被告應移轉之股份數)=21,9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萬肆仟捌佰零捌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玖萬伍仟零伍拾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玖仟柒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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