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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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58號原告摩曼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彥男 被告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3年度司
促字第15942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參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而兩造就百貨設店/櫃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百貨店/櫃契約第9條第5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琬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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